商业秘密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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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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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非公知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是指通过现在或将来对有关信息的掌握、使用能为企业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为防止有关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确定保密形式、对象和范围等,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详情咨询本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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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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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弃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弃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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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他效力的相对性
法律上的权利,均经由法律创设,法律赋予某事物什么样的权利,它便享有什么样的权能,它便应当享有它法律设计的全部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不存在相对性权利。但是,对于同样绝对性的权利,法律赋予的绝对性外延却是存在区别的,在权利概念下的某项权利效力是不完全一致的。
(二)权利灭失的绝对性
信息的秘密状态是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以商业秘密信息的有效存在为载体和前提,即权利的存在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依托。如果信息一旦被公开,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
(三)权利存废状态的动态性
一般的法定权利具有确定性特点,比如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一经确定便在一定的时空中确定地发生着效力或者历时后确定地失去效力。
而商业秘密是因权利人自我保护而产生的权利,权利人的主观意志及其保护措施、保护程度等是一个延续的动态的管理过程,该动态管理过程的经过存在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的干扰,一旦管理出现失误或者被不正当手段公开了商业秘密;则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便发生了从有到无的动态变化效果。
法律上的权利,均经由法律创设,法律赋予某事物什么样的权利,它便享有什么样的权能,它便应当享有它法律设计的全部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不存在相对性权利。但是,对于同样绝对性的权利,法律赋予的绝对性外延却是存在区别的,在权利概念下的某项权利效力是不完全一致的。
(二)权利灭失的绝对性
信息的秘密状态是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以商业秘密信息的有效存在为载体和前提,即权利的存在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依托。如果信息一旦被公开,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
(三)权利存废状态的动态性
一般的法定权利具有确定性特点,比如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一经确定便在一定的时空中确定地发生着效力或者历时后确定地失去效力。
而商业秘密是因权利人自我保护而产生的权利,权利人的主观意志及其保护措施、保护程度等是一个延续的动态的管理过程,该动态管理过程的经过存在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的干扰,一旦管理出现失误或者被不正当手段公开了商业秘密;则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便发生了从有到无的动态变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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