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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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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