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分析:在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上主要是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所谓“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一般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是给予补偿原则,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第五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时应予以照顾无过错方,可以对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