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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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各单位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年初预算限额。省法检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在聘用制书记员实有总量范围内核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根据核配的本单位用人额度,在年度预算中申报及统筹使用经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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