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锦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日10天内向原告张×x支付货款1336元;2.被告李锦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利息140元... 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李锦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日10天内向原告张×x支付货款1336元;
2.被告李锦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利息140元;
3.驳回原告张××其他诉讼请求。
4.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巜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在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过了3个月,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欲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请问律师,按巜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现被告迟延支付给付金钱,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是多少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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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日常在线分享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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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由于实践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不同的理解,最高院于2009年3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做出以下批复如下:
一、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具体计算方法
(1)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最高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拓展资料: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8月1日施行。《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我是马小跳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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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 热爱生活,专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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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律师
2019-01-05 · 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江律师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 余载深耕律师行业,积累了娴熟精湛的业务技能!立志成为您最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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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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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0ae2d7d
2019-01-05 · TA获得超过27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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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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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爱学习的孩子
2019-01-05 · TA获得超过51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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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 2014年7月7日公布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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