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构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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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致力于图书出版、影视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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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作为监察机关的都察院也参与会审和审理有关职官犯罪的案件,因而也掌握一定的司法权。明代刑部与大理寺的名称、组织虽然与唐宋相同,但具体的职权管辖却与唐宋不同。
1.刑部
刑部的组织机构相应地扩大,地位提高。明初刑部所属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流刑以下案件有权判决,死刑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2.大理寺
大理寺一般不掌管审判,主要负责案件的复核。如审判得当,准予执行,转交刑部行刑,如认为不妥,可驳回刑部重审。
3.都察院
都察院,称为“风宪衙门”,监督刑部与大理寺的审判与复核。
明初,为了加强司法镇压,还成立了三法司的联合审判组织。三法司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组成。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审理,叫做“三司会审”。
1.刑部
刑部的组织机构相应地扩大,地位提高。明初刑部所属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流刑以下案件有权判决,死刑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2.大理寺
大理寺一般不掌管审判,主要负责案件的复核。如审判得当,准予执行,转交刑部行刑,如认为不妥,可驳回刑部重审。
3.都察院
都察院,称为“风宪衙门”,监督刑部与大理寺的审判与复核。
明初,为了加强司法镇压,还成立了三法司的联合审判组织。三法司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组成。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审理,叫做“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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