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女方没出钱但是有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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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双方姓名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若双方没有在房产证上约定所有的份额,视为共同共有,若约定了份额,为按份共有。一般认为女方部分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但如果婚前明确约定了该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才登记于女方名下即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可以主张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双方姓名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若双方没有在房产证上约定所有的份额,视为共同共有,若约定了份额,为按份共有。一般认为女方部分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但如果婚前明确约定了该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才登记于女方名下即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可以主张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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