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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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苏州最新限购政策:
1、基本限购政策
目前苏州限购政策依然实行2016年10月4日发布的基本规定: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
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限购升级政策
(1)相城区
相城区中积分入户的做法,将积分纳入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相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资格审查条件,暂停对申请人积分小于600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个人积分由相城区积分办提供。
(2)昆山市
自2021年11月1日起,申请安居直通车人才资格提交的社保成个税缴纳证明材料,需能体现三个月及以上缴纳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基本限购政策
目前苏州限购政策依然实行2016年10月4日发布的基本规定: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
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限购升级政策
(1)相城区
相城区中积分入户的做法,将积分纳入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相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资格审查条件,暂停对申请人积分小于600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个人积分由相城区积分办提供。
(2)昆山市
自2021年11月1日起,申请安居直通车人才资格提交的社保成个税缴纳证明材料,需能体现三个月及以上缴纳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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