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法律分析:所谓质保,指保证产品质量要合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是对所交付标的物的基本要求,质保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所谓保修,是指提供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是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保修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限。这是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根本区别。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