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 4、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 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5、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应隔离存放。 6、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7、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 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8、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 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9、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 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 完整。 1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13、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专用存储室内,存储方式、方法与存储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14、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或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5、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16、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17、液体危险品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18、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9、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20、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21、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22、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法律依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及使用制度》 总则一、《危险货物品名901、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毒害品、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爆化学物品。
1、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3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