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二类药品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定点经营制度。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2 品种目录管理制度。2005 年9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公布了新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调整了部分药品品种, 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 种, 我国生产和使用的品种有:异戊巴比妥、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安钠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剂、喷他佐辛、阿普唑仑、巴比妥、氯氮卓、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γ 羟丁酸、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纳布啡及其注射剂、硝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今后,对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药品,国家将会适时进行目录调整。
3.专用处方和用量管理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保存2年备查。
4.申报销毁制度。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医疗机构每月应将药品的进货、使用、库存数量报送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