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失业?引起长期自然失业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自然失业是指由于经济中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所引起的失业,在任何动态经济中这种失业都是必然存在的。
自然失业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1.摩擦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力在正常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失业。在一个动态经济中,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地区之间劳动需求的变动是经常发生的。即使在充分就业状态下,由于人们从学校毕业或搬到新城市而要寻找工作,总是会有一些人的周转。摩擦性失业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力流动性的大小和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由于在动态经济中,劳动力的流动是正常的,所以摩擦性失业的存在也是正常的。
2.结构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是在对劳动力的供求不一致时产生的。供求之所以会出现不一致是因为对某种劳动的需求增加,而对另一种劳动的需求减少,与此同时,供给没有迅速作出调整。因此,当某些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出现增长时,我们经常看到各种职业或地区之间供求的不平衡。这种情况下,往往“失业与空位”并存,即一方面存在着有工作无人做的“空位”,而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有人无工作的“失业”,这是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特点造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