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车政策
法律分析:作为“互联网+出租车”的新业态,网约车对出租车行业进行了“颠覆性创新”。网约车基于出租车行业特点而产生的以行政—命令控制为特点的,以准入规制、数量规制、价格控制、质量与安全规制为主要规制手段的规制体制难以对网约车行业进行有效治理,对网约车的治理处于事实上的真空状态。
由此,网约车也引发了极大争议,其中最为关键的议题就是如何对网约车进行治理。我国对网约车的监管制度总体来看经历了从“政策放任”、“严格控制”、“谨慎规则”、“规范发展”四个不同的时期。
政策放任期:从2010-2014年,“先发展,后治理”的放任式规制是我国政府进行网约车规制的一大特征。网约车在“吸纳私家车从事客运服务”上明显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多地都曾出台要求暂停本地网约车服务的相关政策,并将网约车视为“黑车”在各类整治行动中进行处罚。
严格控制期:从2015年年初到2016年6月,网约车规制进入了严格限制期。交通部对网约车行业的态度有了巨大转变:倾向于将网约车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同等看待,意图将网约车纳入现有的出租车行业规制体制之中,以现有的规制手段对网约车进行监管。
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对相关文件的梳理可发现,交通部并没有对网约车提出新的、有针对性的规制技术手段,只是希望将网约车置于既有的出租车行业规制体制中进行管理,网约车运营企业没有成为合作进行行业治理的伙伴,只是作为被规制的对象而存在。
法律依据:《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作为“互联网+出租车”的新业态,网约车对出租车行业进行了“颠覆性创新”。网约车基于出租车行业特点而产生的以行政—命令控制为特点的,以准入规制、数量规制、价格控制、质量与安全规制为主要规制手段的规制体制难以对网约车行业进行有效治理,对网约车的治理处于事实上的真空状态。
由此,网约车也引发了极大争议,其中最为关键的议题就是如何对网约车进行治理。我国对网约车的监管制度总体来看经历了从“政策放任”、“严格控制”、“谨慎规则”、“规范发展”四个不同的时期。
政策放任期:从2010-2014年,“先发展,后治理”的放任式规制是我国政府进行网约车规制的一大特征。网约车在“吸纳私家车从事客运服务”上明显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多地都曾出台要求暂停本地网约车服务的相关政策,并将网约车视为“黑车”在各类整治行动中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