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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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新的发展环境下,交通发展需要转换思路,变“满足需求与畅通”为“支持城市正常运行”。“支持城市正常运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城市交通系统要更有效率,要与城市空间组织协同;二是城市交通系统不能满足城市所有的需求,对交通需求的响应要有优先次序,优先者要给予鼓励,不同优先次序下交通子系统的交通空间分配满足度要有差异。
通过目标的调整,交通规划进入需求管理与设施建设并重阶段。在存量规划和以人为本的背景下保障城市的运行效率,通过多元化与选择权,保障社会公平。
具体有以下创新要求:
1、调整规划目标—从满足需求到保障正常运行。
2、协同城市空间与交通体系。
3、适应增量与存量不同发展阶段,从蓝图规划转向过程规划。
4、体现绿色交通优先。
5、按照功能确定设施指标。
6、贯彻“小街区密路网”和街区开放。
7、交通需求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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