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福林水库搬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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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则上执行前期移民标准,但考虑到两次移民间隔时间较长,市场物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的实际,对待迁移民地上附着物部分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1)对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上调,调整幅度为55.9%。调整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7年间我市居住类物价上涨指数(1559.9%)。(2)对葡萄补偿标准进行下调,由前期标准的100元/株(76200元/亩)调到30元/株(22860元/亩)。调整后仍高于朝政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的10000元/亩标准。(3)其它项目物价变化不大,对移民生活没有大的影响,仍维持前期补偿标准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下限执行:(1)居民点土地补偿5倍,安置补助费4倍,合计补偿9000元/亩。(2)田间作业路、田坎、水渠占地补偿4倍,安置补助费4倍,合计补偿8000元/亩。(3)未利用土地补偿2倍,不给安置补助金,即2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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