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对养宠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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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饲养犬只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标志后,方可饲养。养犬人应在经批准养犬后10日内,持审批手续,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由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免疫标志。养犬人要定期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预防免疫,并在免疫证明上记载。
第六条饲养犬只,只允许饲养体重不超过15千克的小型观赏犬,不准饲养其它犬只。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饲养犬只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标志后,方可饲养。养犬人应在经批准养犬后10日内,持审批手续,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由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免疫标志。养犬人要定期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预防免疫,并在免疫证明上记载。
第六条饲养犬只,只允许饲养体重不超过15千克的小型观赏犬,不准饲养其它犬只。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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