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限制学生发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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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z10080
2022-08-14 · 超过1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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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

“身体权属于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损害他人身体权。”[2]

学术界一致明确认定,对头发的支配属于身体权的一部分,违背当事人意愿剪去其头发明确属于破坏身体的完整性,明确属于对身体权的侵害[3,4,5,6,7,8,9,10,11,12,13,14],笔者所查阅到的所有文献均支持这一观点。所以,我们可以确定,强迫他人剪头明确属于对身体权的侵害,是违反我国宪法及民法典的行为。

而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均对学校遵守法律提出了要求,如《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又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1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第二十七条规定,教职员工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16];《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7];《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18],《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19]。

2020 年末,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其他侵害学生权利[20]。而教育部随后在政务互动中明确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规校纪,要内容合理合法,并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相关会议讨论等确保程序正当,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校规校纪内容违法的,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可以向主管教育部门投诉。[21]这说明,校纪校规内容必须合法!教育部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并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实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22]将校纪校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上升到部门规章层次!

总结:我国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校纪校规内容必须合法,身体权属于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学校与教职工应当合理合法对待学生,保障学生人格尊严,不得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学界一致认定,对头发的损害属于对身体权的侵害,所以设立对学生发型进行规定的校纪校规或者因此要求学生剪头甚至是进行通报批评等处分及学校教职工因学生发型问题对学生的批评,均明确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理。;学生若遭遇对发型规定的校规校纪,可以向学校提出修改建议、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若上级主管部门拒绝处理,可以进行不作为投诉,并就行政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小姐姐
2022-05-20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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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明确一个问题,题主所讲的合理指的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单纯的超出必要限度不当限制学生权利。对于发型限制本身,首先,我们都知道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原始的限制只有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派生的限制则是国家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教育法授权学校对学生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但也不是没有限制,一是管理的事项需要有法律法规规定,二是管理的过程必须符合正当程序

其次,我们知道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不是法无规定即禁止,通说认为学校和学生成立(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学校对其职权范围和设立目的范围内的一些问题可以自主设立规则进行管理,但对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项则必须符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例如录取、入学、毕业、劝退、开除等事项,而对于服装、发型等事项,中学对于未成的学生是可以制定相关规定的。根据以上所述,假设学校在制定相关校规校纪时履行了起草、审核、表决及向教委备案等正当程序后才开始实施,则不具有明显违法的事由,至少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非互斥的概念,即使形式合法但实质严重不合理时同样构成违法,设想一种极端情形,学校以对服装的自主管理权为由要求全体男生必须穿裙子或冬季校服为短袖T恤并要求必须单穿,即因为严重不合理而违法。题主所举实例中,学校要求学生全部蓄短发,目的地是为了让学生保持干净清爽的形象、将心思放在学习上及方便管理,符合目的正当,但手段能否实现目标及是否手段适当(最小侵害)则存在疑问

至少在我看来,该情形中的消除个性来方便管理已经构成实现目标利益小于侵害的利益,即因小失大,背离了法律赋予学校管理权的初衷,学校的权力应限于限制染过于奇特的发色或过于夸张的发型。

对于强制理发行为而言,学校既无强制执行权又无理发的法定职能,属于无职权无依据的重大明显违法,为自始无效的行为,应当及时停止侵害,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学校组织强制理发消费却不开发票违反了税法、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数额较大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和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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