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知道私营企业跟民营企业有什么差别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现行私营企业的基本法规。该条例依据《宪法》原则,对“私营经济”作出行政解释。第三条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的组织形式,笫二条表述为“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具体表现分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等形式。基本特征是: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这是区别于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民营企业)的根本标志;雇工八人以上,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私营企业投资者对私营企业的收益享有分配权。(国企和民企的厂长对企业的收益不享有分配权,分配方案需经厂委会讨论工人代表大会通过执行。)攺开后民营企业先以承包为名掠夺为私有企业从此民营企业一词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消失。
改革开放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管理、核定各类经济组织性质的执行机关,在其规章、公文、报表中,均只载有“私营”术语、概念,而无“民营”一词。各级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核载的经济性质主要是: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私营企业。“民营”不在其列。私营经济另外一种正式规范表达是:非公有制经济、非集体经济。与“民营”词义概念没有任何内在直接关联。溯历史可知,晚清、民国时期至新中国建立之前,民族经济的主体成份大都系私营或私人资本,表现形式是私营工商业及其形态。与其相应的称谓谓之“私营”。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在经济领域开展对私改造,最初实行“限制、利用、改造”政策,1954-1955年,相继贯彻执行“积极领导、稳步推进、重点改造”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等方针,逐步完成公私合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直至70年代末,私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不复存在,其称谓也随之销声匿迹。
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