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房子能办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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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1、开发商的原因
(1)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2)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的,且尚未解除抵押的。
(3)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4)开发商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5)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产权。
(6)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7)开发商没有按照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8)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9)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2、楼盘本身或购房者的原因
(1)楼盘被有关部门查封、限制交易等。
(2)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3)购房者未缴纳相关税费。
(4)购房者尚未交付公共维修基金。
(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资料不合格。
(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3、第三人的原因
(1)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2)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二、无法办理如何应对?
1、购房前要认真查验两证
(1)购房者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如果开发商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购房人应注意查清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已抵押的部分。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使银行不愿放弃其在开发项目上设置的抵押权,导致购房人无法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从而使买卖双方产生不少争议甚至诉讼。
(2)查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背面印有可销售范围,如楼栋、楼层、房号、总共多少平方米等。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认清商品房的楼牌号是否在销售许可证的范围内,如果不在,说明该房属于超建房屋。
超建房屋是违法的,购买后是无法办理产权的。
2、签好《购房合同》
1、开发商的原因
(1)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2)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的,且尚未解除抵押的。
(3)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4)开发商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5)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产权。
(6)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7)开发商没有按照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8)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9)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2、楼盘本身或购房者的原因
(1)楼盘被有关部门查封、限制交易等。
(2)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3)购房者未缴纳相关税费。
(4)购房者尚未交付公共维修基金。
(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资料不合格。
(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3、第三人的原因
(1)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2)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二、无法办理如何应对?
1、购房前要认真查验两证
(1)购房者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如果开发商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购房人应注意查清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已抵押的部分。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使银行不愿放弃其在开发项目上设置的抵押权,导致购房人无法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从而使买卖双方产生不少争议甚至诉讼。
(2)查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背面印有可销售范围,如楼栋、楼层、房号、总共多少平方米等。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认清商品房的楼牌号是否在销售许可证的范围内,如果不在,说明该房属于超建房屋。
超建房屋是违法的,购买后是无法办理产权的。
2、签好《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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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二、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三、经适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拨地文、图)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经适房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付款凭据,原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二、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三、经适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拨地文、图)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经适房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付款凭据,原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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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因此即使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按揭贷款的购房者也是可以在房屋交钥匙后90日内拿到不动产权证的。
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此即使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按揭贷款的购房者也是可以在房屋交钥匙后90日内拿到不动产权证的。
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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