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回迁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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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户口回迁农村通常包括以下程序:
首先,应当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因为农村落户势必要参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配,势必要分享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因此,必须先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方可回迁入户口。
其次,应当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在取得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准许迁入的证明后,需要到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最后,持相关材料到需要回迁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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