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
按照原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同时还规定“学生每天到校时间,小学一般不早于7:50,中学不早于7:30;离校时间小学不晚于16:30,中学不晚于17:30”。允许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季节变化做适当调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是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自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为优化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作用,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征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