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什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于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