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否正确?
正确。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句话见证了中国实现义务教育百年梦想的伟大历程,也见证了我国教育公平的巨大飞跃。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义务教育,它的颁布和实施开创了中国教育史的新纪元,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有了法律保障。法律同时还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强制、免费的特征。
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资料: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
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