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
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by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
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方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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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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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这付款的限制条款还可以“电报解款”问题不太,不是核心。
问题在意外发生后的七天内,LC 受益人是否向各个方面发信claim letters 争取免责,至少应向出口航运船舶,陆运,保险公司,两地海关提出抗议信,才能后续处理。
以这些意外处理很专业,应聘用外贸专业律师进行。
问题在意外发生后的七天内,LC 受益人是否向各个方面发信claim letters 争取免责,至少应向出口航运船舶,陆运,保险公司,两地海关提出抗议信,才能后续处理。
以这些意外处理很专业,应聘用外贸专业律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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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不好意思!我对此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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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
~~~~~~~~~~~~~~~~~~~~法庭见~~~~~~~~~~~~~~~~
~~~~~~~~~~~~~~~~~~~~法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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