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车辆怎么处罚?
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2000元罚款。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随着汽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车辆普通的外观开始慢慢的被车主朋友们嫌弃,并开始对其改装,精心打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改装都是合法的,下面我们来看看哪些是车管所允许的改装范围。
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指出,行李架、侧踏板加装,中网改装。保险杠改装,轮毂改装等都属于合法改装。
加装行李架要求高度不得超过300mm,侧踏板宽度不得超过车身侧立面,不超过车身宽度5公分。
改装中网不得改变原车长度宽度,且车标不得更换。
轮毂改装样式不受限制,但需保证轮胎尺寸与登记证书上一致。
改装保险杠不得改变车辆长宽,不能有明显突出的异物,私加拖车钩属违法行为。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2000元罚款。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非法改装车辆处罚标准如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登记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2000元罚款。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非法改装车辆处罚标准如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登记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结构或者特点。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需要向机动车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书后,可以根据审批证书记载的事项对机动车进行变更,变更后向机动车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我国非法改装车辆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改装车辆并且上路行驶的,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会强制报废,对驾驶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改装车辆处罚标准如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登记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结构或者特点。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需要向机动车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书后,可以根据审批证书记载的事项对机动车进行变更,变更后向机动车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