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退役安置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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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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