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男子回家自杀身亡,为什么送他回家的朋友被判赔偿?
法院认为,未饮酒者对饮酒者有保护义务,李宏放任已饮酒过量的黄鹏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判赔7万余元;其余2名饮酒者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事件起因李宏是江西赣州人,长期在东莞工作生活。2018年5月10日,他被客户兼朋友黄鹏邀约一起聚餐。在这个仅有5人参与的饭局中,李宏因需要开车而未喝酒,其他4人均有饮酒。
饭后,李宏将黄鹏送往住处附近后离开。没想到,次日上午,黄鹏被发现死亡于路边。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初步排除他杀可能性。事后,死者黄鹏的亲属以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且未及时通知家属而直接导致黄鹏死亡为由,对参与饭局的3人提起诉讼,对另一饭局参与者则放弃追责。
目前进展东莞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目前,李宏对此判决结果仍存疑。“饮酒者不用承担责任,护送者反而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如开此先河,公民在共同聚餐饮酒后,将无人愿意送同伴回家。”他认为,作为尽帮助义务的热心者倒霉,不送人者反而免责,这显然不符合互助互利、相互帮扶的社会理念和公序良俗。
这差不多就是一个和稀泥的判决。如果被判刑男子所说属实,我认为该男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名男子已经尽到了照看的义务,没有过错。首先饭局是死者召集的,其他人是应约赴宴;其二席上无人劝酒,反倒是有人阻止死者劝酒;第三下车地点是死者自行确定,且该男子进行了确认;并且死者下车时意识清醒,能正常表达和沟通;最后死者下车前,该男子给死者妻子打过电话,有进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