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艺名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明星艺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其中有条款说明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扩展资料
用商标搭明星“便车”行不通
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于这一领域的纠纷,此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也就意味着,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将行不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长安网—最高法明确了!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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