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索赔时效
所谓索赔时效,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此项请求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失去此项请求权。法律之所以设定索赔时效,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促使保险人尽早赔付保险金,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虽对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分别作出了规定,即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但对于上述索赔时效的性质,即该索赔时效是否为诉讼时效,一直存在争议。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将索赔时效明确规定为诉讼时效,从立法上解决了上述分歧,即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作为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得更加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