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