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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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到2035年,天津将基本建成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城市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迈上新的大台阶;“一基地三区”城市功能和优势更加凸显,“津城”“滨城”双城格局全面形成;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核心产业竞争力处于国内第一方阵,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法治天津基本建成,平安天津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城市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公共服务体系优质均衡,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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