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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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具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要看其行使的具体职能来确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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