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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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并核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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