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阶梯电价标准
法律分析:北京市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
第一档电量为24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即0.4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即0.53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2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即0.7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7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