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1)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是办学的最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
(3)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同时从各地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形成社区教育特色。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教育体系要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满足公民不同时期的多种受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沟通和联系。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扩展资料:
《教育法》的颁布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问题,实施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维护合法权益之间的教育关系主体,加快教育法制建设,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教育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全面教育管理依法,这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中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组织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是在中国定居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