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林地用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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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私行改变林地用途做法: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私行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毁林开垦做法即违法开垦林地的做法,是指做法人违背森林法规的限定,未经准许,私行开垦林地,将林地变为其他农用地的做法。毁坏是指:林木不能正常成长或者丧命等到情形建设用地的做法。严重的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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