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德企服】答疑解惑,企业被吊销执照后还需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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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执照后,是否真的不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了?由于企业注销流程的繁琐,很多人投资设立公司后,如果经营不好,索性“弃之不顾”,任其自生自灭,就等着工商机关吊销执照,跟着曼德企服来看一个案例。
案源:浙江京桥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17)浙0802行初33号】
案由:(为便于阅读,有删减)浙江京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桥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昱_,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2011年度年检,于2012年12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6年12月19日,京桥公司成立清算组,徐昱_任负责人。2016年7月28日,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京桥公司作出龙地税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及滞纳金等共计1180239.91元。
京桥公司不服,向被告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2016年12月1日,龙游县地方税务局作出龙地税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龙地税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2016年12月5日,京桥公司签收该复议决定书。
2016年12月22日,京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龙地税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龙游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龙地税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维持上述处理决定的部分。
法院观点:京桥公司作为依法登记、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虽因未参加2011年年检,于2012年12月10日被吊销,但其并未被注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关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规定,被告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其少缴税款,以其为处理对象进行行政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签收涉案复议决定书,于同年12月2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事由。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京桥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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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浙江京桥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17)浙0802行初33号】
案由:(为便于阅读,有删减)浙江京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桥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昱_,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2011年度年检,于2012年12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6年12月19日,京桥公司成立清算组,徐昱_任负责人。2016年7月28日,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京桥公司作出龙地税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及滞纳金等共计1180239.91元。
京桥公司不服,向被告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2016年12月1日,龙游县地方税务局作出龙地税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龙地税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2016年12月5日,京桥公司签收该复议决定书。
2016年12月22日,京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龙地税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龙游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龙地税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维持上述处理决定的部分。
法院观点:京桥公司作为依法登记、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虽因未参加2011年年检,于2012年12月10日被吊销,但其并未被注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关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规定,被告龙游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其少缴税款,以其为处理对象进行行政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签收涉案复议决定书,于同年12月2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事由。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京桥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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