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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增值税又被称为链条税,上一环节缴纳,下一环抵扣,上一环节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确认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一环节纳税人取得的发票,确认的进项税额,所以对于同一纳税人而言,销售活动确认的销项税额扣除采购活动支付的进项税额就是中间企业增值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对于企业购进贷款服务而言,企业带出来款一般是居民存进去的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是起到了中介的作用,而存货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因为存款作为经济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涉及面比较广,如果对其征收增值税,社会影响极大,且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会把税负转移给最终环节,影响重大,行业税负会更重,所以上一环的存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下一环的贷款服务进项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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