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局是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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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内设机构,是全国农垦系统的主管部门,也是热作行业的主管部门。机构职责:
1、拟订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垦区完成国家交给的政治、经济任务;负责热带、南亚热带作物领域的管理工作。
2、协调农垦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指导垦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3、编制农垦系统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农垦系统和热作领域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农垦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承办直属垦区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
4、拟订农垦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良种生产基地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垦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垦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和抗灾救灾工作。
5、拟订农垦二三产业发展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垦工业信息化建设、垦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等。
一、农产品流通的规定
1、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
2、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二、农民权益保护
1、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2、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3、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1、拟订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垦区完成国家交给的政治、经济任务;负责热带、南亚热带作物领域的管理工作。
2、协调农垦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指导垦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3、编制农垦系统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农垦系统和热作领域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农垦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承办直属垦区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
4、拟订农垦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良种生产基地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垦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垦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和抗灾救灾工作。
5、拟订农垦二三产业发展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垦工业信息化建设、垦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等。
一、农产品流通的规定
1、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
2、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二、农民权益保护
1、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2、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3、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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