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 我来答
北域名医
2022-12-29 · 百度认证:长春市锐途文化传媒官方账号
北域名医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iknow-pic.cdn.bcebos.com/c995d143ad4bd113fea8d35f55afa40f4bfb0571"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iknow-pic.cdn.bcebos.com/c995d143ad4bd113fea8d35f55afa40f4bfb0571?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esrc="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c995d143ad4bd113fea8d35f55afa40f4bfb0571"/>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167.htm"target="_blank"title="中国政府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国政府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池国亮律师
2024-10-28 广告
内容太多没有时间看?快速咨询了解 >一、免费医疗法律咨询服务途径1. 医院和医生办公室许多医院和医生办公室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这些咨询通常由医院的法律顾问或合同医师提供。您可以向医生或医院的工作人员咨询是否提供此类服务。2. 社区...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池国亮律师提供
赞赞团队
2022-08-20 · 百度认证:福建赞赞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赞赞团队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讲解内容: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具体如下:
1、和解:患方和院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调解不成功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