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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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跃
2022-08-05 · 经济纠纷,侵权纠纷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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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不良行为旷课、携带管制刀具、大家斗殴等。未成年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中国强,预防的措施有家庭进行预防,学校进行预防、社会进行预防以及法律进行预防。
具体为:
1.旷课、夜不归宿
旷课是指学生无故不请假而缺课。旷课是每个学校都不允许的违反校纪的行为。夜不归宿是指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脱离监护,夜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一方面使得未成年人容易成为堕落者另一方面则因未成年人势单力薄而处于受侵害的境地,容易成为伤害、抢劫等违法活动的受害者。
2.携带管制刀具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可能伤害别人,也可能被伤害,容易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者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一旦发现,应当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处理。管制刀具的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刮刀。只有依法规定的人员才能持有上述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未成年人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性未成年人,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的感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会对是非辨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诱惑性和腐蚀性,而其他的未成年人为了不受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欺负”,也往往加入打架斗殴的行列,进而发展成为一个小群体,通过这个群体,每一个群体中的未成年人有了一种安全感。同时,他们又会依靠这个小团体大胆地实施其他的不良行为,这种欲望的膨胀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偷窃是指用秘密的方法和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是指出于故意将公私财物损毁或使其失去原有功能。未成年人好攀比,虚荣心强,看到别人有的东西自己没有,当从家庭得不到满足时,有时便产生偷窃的心理,一旦偷窃成功,就满足了一时的虚荣心。因此,预防未成年人偷窃的不良行为首先应从家庭开始,父母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履行好对子女的监护,注意防止孩子不良行为的产生。
我国现在的家庭大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容易对子女娇生惯养,孩子也习惯了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如果心理上得不到满足,则情绪低落,则有可能发展成为毁坏自己家的财物,或是毁坏邻居家的财物,或是公共设施等等,以此来达到心理上的平衡,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毁坏财物的不良行为。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我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会影响学习,荒废学业,并且加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经济负担,导致家庭关系不和睦,同时赌输后由于急于翻本的心态,大举赌博,越输越赌,不能自拔,最终诱发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家庭、学校教育缺陷的原因,也有社会历史与现实的诸多原因。但是,淫秽物品对未成年人犯罪则起着直接诱发的作用。大量事实证明,淫秽物品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毒害对于未成年人尤为明显,因而被称为“精神鸦片”。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对事物的分辨、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有些公共活动场所刺性强,未成年人进入就承受不了,影响其身心健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们应当建立不同层次,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各种各样的文化娱乐设施,并根据公共场所的内容和营运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并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求出发,明确建立场所管理制度,设定相关职责和相关的义务。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犯罪,首先是要给未成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如果发现哪里不对一定要尽快的进行矫正。虽然说未成年人有犯罪的情况下会进行减半处罚,但是也要让未成年明确的明白自己错在哪里。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哪些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八)迅速简约的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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