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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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技术承包,包括各科研院校、勘测设计、技术开发、交流、推广服务等单位(以下简称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向县、乡、村中的生产单位(含乡镇企业,下同)或农户,以合同形式承包解决农、林、牧、副、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机、水利、农村能源等技术问题的活动。
  技术承包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形式可多种多样,可以单项、多项或综合性技术指导、指标承包,也可以采取技术入股及合办、领办或租赁等方式经营;承包期限、地区均不受限制。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科技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农业技术承包,提倡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科技单位以单位名义进行承包的,应在完成部门职责任务、国家指令性计划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进行。
  技术开发、推广、交流单位在承包中为生产活动的需要,可供销、经营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资或直接从外地采购本地短缺的物资。三、农业技术承包必须依法进行。双方应在自愿原则下,协商一致,订立书面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同级科技、农业主管部门可作承包合同的中介人,并协调、帮助、督促其实现。四、科技单位的技术承包收入,可暂免征所得税,允许从纯收入中提取5--20%的数额作为直接参加承包的技术人员的酬金,这部分酬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纯收入余下部分的50%用作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及事业经费,25%用于集体福利,25%用作奖励基金(奖励人员含已领取直接承包酬金的科技人员)。五、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辞职、留职、兼职和业余服务等形式到农村特别是到贫困地区从事各项农业技术承包。六、辞职。科技人员可辞去原职务到农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等活动,但须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承包期满后要求复职的,原单位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批准后重新任用。
  科技人员辞职后可优先购买商品住房;如家属不走的,原单位住房可保留三年;在城镇的户口可保留。七、留职。分停薪留职和借薪留职两种,均须本人申请,原单位批准。
  停薪留职的,从本人收入中,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上交原单位;上交办法与原单位商定;停薪留职至自治区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和原在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停薪留职的,可免交。
  借薪留职的,可逐月在原单位借取工资,年终按本人原借取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交回原单位。借薪留职到自治区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和原在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借薪留职的,只交回原借取的工资。
  留职人员的住房、子女就业、公费医疗等与原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八、兼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农业技术承包。但应明确,科技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和承担本单位交给的任务,做好本职工作。兼职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兼职的劳动报酬,由发包(或聘请)单位(或个人)与兼职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商定。收入由兼职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分配:50%用作本单位发展基金及事业经费,30%用于集体福利,20%为兼职人员的酬金。九、业余服务。允许科技人员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地从事业余技术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如需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设备或确需占用少量工作时间的,应事先报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所得收入适当上交一部分或按事先商定的比例分配。十、科技人员辞职、停薪(借薪)留职后,如原单位不另补充人员的,其工资留给原单位(即原单位工资总额不变)。这部分工资和停薪(借薪)留职人员交回的收入,可作为单位预算外收入。十一、科技人员申请辞职或留职到农村,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并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予以批复,如无特殊原因,不应阻拦;意见不一致的,可由科技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定。
  单位负责人停薪(借薪)留职进行农业技术承包,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十二、科技人员辞职、留职到农村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和统一管理,并从各方面关心他们,尽可能帮助解决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十三、支持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含党政机关中的离、退休科技人员)继续发挥专长,到农村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收入归己,原离、退休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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