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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是基本保障,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目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还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这是由财政、企业、个人承受能力决定的,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缴费水平确定过高,则效益差的企业缴不起钱,效益好的企业由于共济力度过大也不愿意缴,同时国家财政也难以承受。所以,低的缴费水平,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只能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既不能完全照顾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也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更不能与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水平攀比,只能根据可能,而不能根据需要。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只能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而不能完全照顾少部分人的过高医疗需求,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超支,影响绝大多数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一、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只建立统筹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同基本医疗统筹费一同缴纳。
三、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4.5%缴纳医疗统筹金,个人不缴费,只建统筹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四、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6.5%或4.5%缴费,并逐年递增5.5%。按4.5%缴费的,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须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职工年龄段确定。
1、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2.8%的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按3.3%的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45周岁(含45周岁)至退休年龄(含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7%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含个人缴纳的2%)。
3、45周岁以下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含个人缴纳的2%)
六、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
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以我市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和每年5.5%的递增幅度计算,一次性缴足1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可向档案托管部门填报申请表,逐年补足15年。
八、个人帐户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从个人帐户支付,超支自理;个人帐户的基金也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起付标准以下和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应由个人负担的比例)。
九、灵活就业人员在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间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间断时间不超过6个月,从续保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重新参保对待。
十、医疗保险IC卡丢失,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及时到市医疗保险业务大厅办理医疗IC卡的挂失或补办医疗IC卡等手续。
十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诊疗、药品和服务设施三大目录。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剩余应报销而未报销部分,由**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继续报销,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十三、住院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0%;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5%;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20%。年内多次住院每次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
十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实施目录内特殊检查和特殊个人治疗,个人自付比例为15%;使用目录内的进口一次性材料,由个人先自付15%,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十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使用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由个人自付10%;使用目录内的进口药品,由个人先自付20%,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十六、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我市河北北方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住院。转外的医院是指北京和天津的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院,未经批准到其他地区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我市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门诊特殊病历本》)到我市任何一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十八、我市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有:①各种恶性肿瘤;②尿毒症;③器官移植术后;④心肌梗塞;⑤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⑦再生障碍性贫血;⑧肝硬化失代偿期;⑨白血病⑩重症肌无力(11)精神分裂症(12)硬皮病(13)干燥综合症。门诊特殊病鉴定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
十九、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自行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选择2-3家(至少包括一家三级医院)不同级别的医院,未经允许在其它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因病情确需转院,必须持所选定的三级医院的转院证明,到所在省、省会或直辖市的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在河北省境内的异地安置人员,一般只允许转往石家庄、北京、天津的三级医院住院治疗。
二十、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职业病、工(公)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
二十一、参保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出国发生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解决。
一、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只建立统筹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同基本医疗统筹费一同缴纳。
三、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4.5%缴纳医疗统筹金,个人不缴费,只建统筹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四、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6.5%或4.5%缴费,并逐年递增5.5%。按4.5%缴费的,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须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职工年龄段确定。
1、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2.8%的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按3.3%的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45周岁(含45周岁)至退休年龄(含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7%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含个人缴纳的2%)。
3、45周岁以下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含个人缴纳的2%)
六、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
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以我市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和每年5.5%的递增幅度计算,一次性缴足1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可向档案托管部门填报申请表,逐年补足15年。
八、个人帐户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从个人帐户支付,超支自理;个人帐户的基金也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起付标准以下和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应由个人负担的比例)。
九、灵活就业人员在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间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间断时间不超过6个月,从续保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重新参保对待。
十、医疗保险IC卡丢失,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及时到市医疗保险业务大厅办理医疗IC卡的挂失或补办医疗IC卡等手续。
十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诊疗、药品和服务设施三大目录。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剩余应报销而未报销部分,由**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继续报销,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十三、住院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0%;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5%;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20%。年内多次住院每次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
十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实施目录内特殊检查和特殊个人治疗,个人自付比例为15%;使用目录内的进口一次性材料,由个人先自付15%,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十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使用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由个人自付10%;使用目录内的进口药品,由个人先自付20%,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十六、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我市河北北方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住院。转外的医院是指北京和天津的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院,未经批准到其他地区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我市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门诊特殊病历本》)到我市任何一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十八、我市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有:①各种恶性肿瘤;②尿毒症;③器官移植术后;④心肌梗塞;⑤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⑦再生障碍性贫血;⑧肝硬化失代偿期;⑨白血病⑩重症肌无力(11)精神分裂症(12)硬皮病(13)干燥综合症。门诊特殊病鉴定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
十九、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自行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选择2-3家(至少包括一家三级医院)不同级别的医院,未经允许在其它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因病情确需转院,必须持所选定的三级医院的转院证明,到所在省、省会或直辖市的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在河北省境内的异地安置人员,一般只允许转往石家庄、北京、天津的三级医院住院治疗。
二十、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职业病、工(公)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
二十一、参保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出国发生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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