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规则
法律分析:无偿献血规则:
一、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可免费使用三倍献血量的血液,并优先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自献血三个月后至五年内,可免费使用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
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自献血之日起至五年以内,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后,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三倍的血液;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三)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每捐献一人份血小板按照捐献全血400毫升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