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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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一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二、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依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四、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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