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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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1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二、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1995年6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三、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1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二、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1995年6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三、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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