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提前30天提出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上只写“提前30天”,那是不是该凑足30天?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地方规定,如《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中说,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扩展资料: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推荐于2017-09-20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资源的最佳配置,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劳动者运用这一法律,需要着重注意三点:
一、提前预告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当赔偿损失。
提前30天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因此,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通知后,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二、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是慎重的体现。同时,书面预告也便于计算时间,交接工作,结算工资,有据可查,减少劳动纠纷。
但实践中,相当部分劳动者把”书面通知“与”辞职申请“混淆,凡是申请,都需要批准,而”辞职“新华大辞典解释为”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后者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人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的无法定事实单方解除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能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行驶单方解除权。
补充一点,我当时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制度上也没有这方面内容,所以我是结了工资就走人了。
如果有签合同,那应该是要提前30天的,如果你在公司是私企,而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没有提及这一点,老板以没有提前30天提出辞职为由不给你结算工资,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寻求保护!
30 天是指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