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有一票否决权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一票否决权。即使其他14国(4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全部赞成某一提案,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
我国历史上9次行使否决权:
第一次:1972年8月25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
第二次:1972年9月10日,中国否决了有关中东问题的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草案
第三次:1997年1月10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
第四次:1999年2月25日,中国否决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草案
第五次:2007年1月12日中国否决关于缅甸问题的决议草案
第六次:2008年7月11日中国否决美国提出的有关津巴布韦的制裁提案
第七次:2011年10月4日中国对联合国干预叙利亚决议草案行使否决权
第八次:2012年2月4日中国否决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
第九次:2012年7月19日中国对英国等国提交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下否决票
扩展资料:
实际例子:
2004年,由于美国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安理会在25日进行的表决中未能通过一项谴责以色列暗杀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精神领袖亚辛的提案。
英国、德国和罗马尼亚对这项由阿尔及利亚和利比亚联合提交的提案投了弃权票。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内格罗蓬特在表决前发言说,该提案未能明确谴责已被列为恐怖组织的哈马斯对以色列平民犯下的恐怖主义罪行,因而是一项片面的提案。
这里美国行使的就是一种一票否决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也就是说,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使任何安理会的决议无效。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