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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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普通住宅的特点如下: 1、未采用标准高的建筑装修 2、无空气调节系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术语对高级住宅的解释: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张锡虎教授级高工对该规范中条文的分析:由于条文中的用语是“和”而非“或”,因此高级住宅应该是同时具备“建筑装饰标准高”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因建筑装修标准高的定义比较模糊,由此可见普通住宅的最大特点就是无空气调节系统。
法律分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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