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什么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州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学上又称“第二性义务”,即加于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强制性义务,包括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
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三种
首先,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针对违反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设立的,是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这些违法行为既包括不履行教育法规的义务,也包括侵犯其他主体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就不会产生这种法律后果。
其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育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
最后,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其实质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对规避教育法定义务、超越教育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矫正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从而补教受到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手段